大货车疲劳驾驶冲破中央护栏碰撞大客车致6死28伤,运输公司总经理、监控员等3人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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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2 沪蓉高速(高坪段)“5 ·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货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道路运输动态GPS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大货车疲劳驾驶丨大货车司机事故发生前3日内夜间停车期间其手机共产生约9个小时的数据流量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4日下午,吴某驾驶川R813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部县往广安市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1767公里+600米(成都至广安方向)路段时,所驾车辆先后碰撞易某驾驶的川RZV957小型轿车和张某驾驶的川RWK598小型面包车,后越过中央隔离带冲入对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6人当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人重伤,四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02
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松林安全意识薄弱,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所驾车辆先后碰撞前方行驶的川RZV957小型轿车和川RWK598小型面包车后,冲破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相向行驶的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2. 易海波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过程中,与高速公路客货车道内张春林驾驶的机动车相遇后,二人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任职资格;二是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道路运输动态GPS监控人员,对在线营运车辆实时监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安全隐患;三是公司未依法规范对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松林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对自己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认识不足。2.南充现代物流园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无安全监管年度工作安排,对入驻园区道路运输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有效监管。
3. 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未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中,未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况检测检验、风险隐患排查、动态GPS监控人员配备及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对已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未督促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动态GPS监控平台作用、严格落实在线运营车辆实时监控管理规定,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4. 高坪区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督促指导南充现代物流园管委会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等入园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对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指导监督不到位,未将道路运输企业动态GPS监控人员配备及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纳入安全督查检查重要内容,督查检查内容不全面,发现问题不深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42沪蓉高速(高坪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3
责任追究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吴松林,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在从事道路运输作业过程中,未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1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张淦铨,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张王均,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付宏宇,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兼公司GPS监控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附全文
G42 沪蓉高速(高坪段)“5 ·14”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一)事故发生经过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二、事故相关情况
( 一)事故车辆情况
(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 三)事故路段情况
( 四)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五)检验鉴定情况
( 六)车辆行驶轨迹
(七)川 R81331 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调查情况
( 八)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责任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一)事故直接原因
( 二)事故间接原因
( 三)事故性质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五)建议给予行政监管问责处理的人员
( 六)其他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一)强化问题整改,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二)强化监管指导,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
( 四)强化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治理高速公路安全隐患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4日下午,吴松林驾驶川R813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部县(西)往广安市方向(东)行驶。16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高坪段)1767Km+600m处时,所驾车辆先后碰撞易海波驾驶的川RZV957小型轿车(图1)和张春林驾驶的川RWK598小型面包车(因碰撞轻微驶离了现场),后冲破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刘强驾驶的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图2),造成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川B44579大型客车2名驾驶人(其中1名为副驾驶)及3名乘车人死亡,川B44579大型客车28名乘车人受伤,四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小轿车图2:相撞的川R81331
货车及川B44579大客车
图1:应急车道白色车辆为
川RZV957
(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4日16时40分、16时41分、16时52分,南充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与南充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南充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先后接到事故报警。接到报警后,交警、消防、医疗救护等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及事故先期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及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及交通综合执法总队、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南充市、高坪区、顺庆区和嘉陵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有关人员相继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5月14日19时许,现场救援基本结束,6名死者遗体送往南充市殡仪馆,28名受伤人员就近送至南充市区4个医院进行妥善救治;20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路段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G42沪蓉高速(高坪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舆论引导、善后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响应及时,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迅速,救援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28名受伤人员全部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高速交警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积极开展善后处理,5月15日前完成遇难人员遗体身份检测辨认,7月14日前全部达成协议并赔偿到位,善后赔付工作有力有效完成;宣传、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信息并回应社会关切,舆论引导措施得力,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相关情况
(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川 R81331 重型货车。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车辆登记所有人:南充市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吴松林, 使用性质 :货运, 车辆品牌型号 :华通牌 HCQ5180ZSLDL5,车辆识别代码:LGAX3B138L8004214, 车辆 发动机号:82302834, 出厂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初次 登记日期:2020 年 5 月 12 日,行驶证编号:511300082881, 发证日期:2020 年 5 月 13 日,核定载人数:3 人,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8905kg,核载质量:8900kg,外廊尺 寸:9000×2500×3800 ㎜,强制报废期止:2035 年 5 月 12 日,安全检验有效期止:2021 年 5 月。该车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川交运管南字 511303000678 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1 年 1 月 20 日,该车在南充市金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二级维护,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结论为合格。
2.川RZV957 小型轿车。车牌型号:吉利美日牌MR7203D12,车 辆 识 别 代 号 :L6T7854Z0MD027325 , 发 动 机 号 码 :M2TA0814318 , 车 辆 所 有 人 :易 海 波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地址:四川省 xx 县 xxxxx 村 x 组;出厂日期:2021 年 3 月 5 日,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4 月12 日,该车未到安全检验有效期。
3.川 RWK598 小型面包车。车牌型号:长安牌 SC6397B5,车 辆 识 别 代 号 :LS4AAB2R7HE767868 , 发 动 机 号码 :H39J017950 , 车 辆 所 有 人 :张 春 林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地址:四川省 xx 县 xxxxxx10 组;出 厂日期:2017 年 5 月 26 日,初次登记日期:2017 年 10 月11 日,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情况:2019 年 9 月 20 日,在南充万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4.川 B44579 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 车辆登记所有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 司,使用性质:营运,车辆品牌型号:青年牌 JNP6127FEB,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L8AL2CGF1CB001024, 档 案 编 号 :B00010015373,发动机号码:1412C008591,车辆出厂日期:2012 年 5 月 19 日,核载人数:39 人,实载人数:33 人,初 次登记日期:2012 年 6 月 20 日,强制报废期止:2027 年 6 月 26 日,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情况:2021 年 5 月 12 日, 在绵阳市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21 年 3 月 31 日,该车在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汽贸公司进行了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验为合格。
(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吴松林,男,33岁,汉族,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充市xx县xxxxxxxxx二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2015年3月11日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C1准驾车型驾驶证;2019年10月18日由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增驾B2准驾车型驾驶证,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违法记录,免于审验。事故时驾驶川R81331重型货车,在本事故中死亡。
2.易海波,男40岁,汉族,川RZV957小型轿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充市xx县xxxxxxxxxxxx村x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03年10月8日由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B准驾车型驾驶证,2007年9月30日换证时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颁布公安部令第71号)系统自动将准驾车型由B变换为A2准驾车型;2007年10月11日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转入换证核发A2准驾车型驾驶证,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违法记录,免于审验。事故时驾驶川RZV957小型轿车。
3.张春林,男50岁,汉族,川RWK59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身份证地址:xxxxxxxxxxxxxxxxxx,四川省南充市xx县xxxxxx村xx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2012年6月18日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E准驾车型驾驶证,2017年8月24日由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增驾C1E准驾车型驾驶证,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违法记录,免于审验。事故时驾驶川RWK598小型面包车。
4.刘强,男,50岁,汉族,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四川省x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1991年7月11日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B准驾车型驾驶证,1996年10月28日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增驾A准驾车型驾驶证,2004年5月1日后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颁布公安部令第71号)系统自动将准驾车型由A变换为A1A2准驾车型,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无违法记录,免于审验。事故时驾驶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在本事故中死亡。
(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G42沪蓉高速成都至南充段南充市高坪区境内,该路段于1999年11月1日开工,2002年12月23日建成通车。2011年3月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路段(K1767-K1818)路面及交安设施实施了病害整治,整治工程竣工后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验收合格。
事发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1767km+600m(即成南高速成都往广安方向K208+219)处加速车道末端,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通行,东往广安方向,从左至右分别为小客车道(宽度为376cm、限速100-120km/h)、客货车道(宽度为376cm、限速60-100km/h)、加速车道(宽度为405cm、长度为210m)、应急车道(宽度为275cm);西往成都方向,从左至右分别为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道路中央设置中央隔离绿化带及两波波形护栏,往成都方向右侧护栏为两波波形护栏。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线形顺直,事发当天天气为晴天,路面干燥完好且无障碍物,视线良好,该路段设有电子监控设备(图3)。
图 3:事故路段道路线形、车道分布等情况
( 四)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1.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川 R81331 重型货车车籍所在单位,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付应龙,注册资本:壹拾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螺溪镇(南充传化公路 港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内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1303MA64WX460A,营业期限:2017 年 5 月 8 日至长期。《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为 :川 交 运 管 许 可 南 字 5113033006934 号,证件有效期: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普通货运等。
经调查,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货车挂靠经营,挂靠车辆由实际车主自行营运(自行组织从事各 种运输活动),公司负责挂靠车辆的年审、车辆保险、道路运输有关证件办理、车况检测检验和对车主及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该公司现有员工6人,公司总经理(安 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张淦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二责 任人)张王钧,安全科长(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付宏宇,办公室主任赵巧,付宏宇、赵巧同时兼任公司 GPS监控员。
2.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该公司系川B44579 大型普通客车车籍所在单位,隶属四川富临运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1 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王军, 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锦州大道北段 98 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510700775802295H,经营范围:汽车客运、 人力车运输、汽车租赁服务、货运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为:川交运管许可省字 51000000001692 号, 证件有效期: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等。
经调查,该公司现有 271 辆客运车(班线客运 117 辆,包车客运 70 余辆,定制客运 96 辆),有员工 42 人,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王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 第二责任人,分管安全处、GPS 监控中心)唐超,副总经理 (分管经营处)赵磊,安全处处长(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是张烁。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川R81331重型货车、川RWK598小型面包车、川RZV957小型轿车、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车体痕迹、车速及川R81331重型货车是否改装、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安全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检验鉴定,其鉴定意见是:
(1)川R81331重型货车技术鉴定意见。该车安全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行车制动系左后、右后制动器制动鼓均有裂纹,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第5.3.3.2条相关要求,但该不符合项对川R81331重型货车采取制动措施时产生的制动效能影响较小,且该车碰撞前无采取制动措施的痕迹。所检项目未发现改装现象,左后轮主胎胎面左侧有陈旧性破裂且长度超过25mm,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8条相关要求,但该不符合项对事故发生没有关联。
(2)川RWK598小型面包车技术鉴定意见。该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条、第7条相关要求。轮胎左后轮、右后轮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小于1.6mm,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6条相关要求,但该不符合项对事故发生没有关联。
(3)川RZV957小型轿车技术鉴定意见。该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条相关要求。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条相关要求;拆检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18274-2017)相关要求。左后轮轮胎爆裂原因符合被动性爆胎特征,系事故中碰撞所致。轮胎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要求。
(4)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技术鉴定意见。该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6条相关规定。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条相关规定;拆检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18274-2017)相关要求。左前轮轮胎、左后轮副胎爆裂原因符合被动性爆胎特征,系事故中碰撞所致。轮胎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要求。安全带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2.1条相关要求。
(5)事故涉及车辆车速鉴定意见。川R81331重型货车碰撞时速度介于90km/h-91km/h之间、川RWK598小型面包车碰撞时速度介于30km/h-32km/h之间、川RZV957小型轿车碰撞时速度介于13km/h-15km/h之间、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碰撞时速度介于89km/h-90km/h之间。
(6)川R81331重型货车与川RWK598小型面包车车体痕迹(是否接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川R81331重型货车右后视镜支架下部前侧与川RWK598小型面包车车身后背门上部左侧和后风窗玻璃框上缘左侧发生碰撞接触。
2.尸体检验情况(略)
3.血液检验和毒品检测情况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排除吴松林、刘强酒驾、毒驾的情况;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民警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毒品检测方式,排除易海波、张春林酒驾、毒驾的情况。
4.事故道路检测鉴定情况
经委托,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对G42沪蓉高速1767km+600m处事故路段的道路线形、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中央分离带护栏、路侧护栏)、路面平整度、路面抗滑性等进行了检验检测。7月31日,专家组结合两技术服务机构检测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该事故路段道路线形、路面各项指标和交安设施总体上满足施工设计时的相关规范要求,但存在部分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现有标准规范等问题。
( 六)车辆行驶轨迹
1.川R81331重型货车行驶轨迹。2021年5月14日08时09分许至10时16分许,吴松林驾驶川R81331重型货车在广安市前锋区正邦农牧有限公司装货作业(流程为:个人消毒、车辆消毒、空车过磅、车辆高温烘烤、排队装货、重车过磅等);10时17分驾驶员吴松林驾驶车辆离开厂区,10时24分车辆到达前锋区新桥乡中国石油港前加油加气站加注燃料,10时44分吴松林驾驶车辆到达广安市禄市收费站上高速往南充市南部县方向行驶,13时05分到达南充市仪陇收费站,13时34分到达仪陇县新政镇潆马路亚汇实业加油站添加燃料,14时05分到达南部县五灵乡柴家沟厂区,14时05分许至14时37分许自行消毒、卸料,14时38分许吴松林驾驶车辆往广安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经调取该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16时许始至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在兰海高速、沪蓉高速公路多次出现左右摇摆、偏离车道的“S”型行驶轨迹。
2.川RZV957小型轿车行驶轨迹。2021年5月14日下午,易海波驾驶川RZV957小型轿车从营山县前往南充市高坪区,当日下午16时30分返回营山县;16时37分从沪蓉高速公路南充东收费站上高速往广安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
3.川RWK598小型面包车行驶轨迹。2021年5月14日下午,张春林驾驶川川RWK598小型面包车从南充市顺庆区出发前往营山县,16时32分许从南渝高速公路高坪收费站上高速往广安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地。
4.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轨迹。2021年5月14日08时50分刘强驾驶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南湖汽车站出发,09时11分驾驶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从绵遂高速公路松垭收费站进站,10时57分车辆到达南充市绕城高速公路二洞桥停车区换彭春继续驾驶该车前往达州,13时12分到达达州市汽车南站,14时00分刘强驾驶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共计28人)从达州市汽车南站出发返回绵阳,14时05分从达渝高速公路达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4时48分从达渝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下高速公路前往大竹双马汽车站,14时50至53分在双马汽车站外广场载客5名,14时55分从达渝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上高速公路,15时08分从南大梁高速公路大竹杨家收费站下高速,15时09至10分在杨家收费站外载客2名,15时11分从杨家收费站上高速返回绵阳行驶至事故发生地。
(七)川 R81331 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调查情况
经调取川R81331重型货车肇事前一个月的行驶轨迹GPS监控和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以及驾驶人吴松林5月14日前3日夜间的手机流量数据,分析发现:
1.川R81331重型货车在事故前一个月内装送货物趟次较多,行驶里程较长。2021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吴松林驾驶川R81331重型货车共运行29天(其中停运两天,分别是4月18日、5月1日),在广安正邦农牧有限公司实际过磅出单共45趟次,每天往返于广安市前锋区和南充市南部县、仪陇县、蓬安县等地,平均每两天装送货物约3趟次;5月12日至事故发生时,该车共运行约24.5小时(其中12日运行约10小时50分、13日运行约8小时17分、事发当日运行约5小时39分),行驶里程近2000公里。
2.川R81331重型货车GPS监控疲劳驾驶预警频繁。事故发生前30日内,川R81331重型货车车载GPS后台数据显示其疲劳驾驶预警约1651次,事故发生前3日内GPS后台数据显示其疲劳驾驶预警约131次,事故发生当天13时47分至14时04分之间GPS后台数据显示其疲劳驾驶预警15次。
3.吴松林手机在事故发生前3日内夜间停车期间产生大量数据流量。5月12日23时39分川R81331重型货车处于停车状态,23时37分至次日凌晨01时37分其手机产生大量流量;5月13日05时46分至07时39分其手机产生大量流量,07时28分该车启动产生位移,19时55分至23时45分该车处于停车状态,期间18时19分至22时19分其手机产生大量流量;5月14日0时37分许该车通电但未产生位移,06时20分至07时42分其手机产生大量流量,事故发生前3日内夜间停车期间其手机共产生约9个小时的数据流量。
( 八)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责任情况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5021202100000042号)认定:此次事故中,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松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川RWK59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张春林、川RZV957小型轿车驾驶人易海波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他当事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松林安全意识薄弱,在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所驾车辆先后碰撞前方行驶的川RZV957小型轿车和川RWK598小型面包车后,冲破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相向行驶的川B44579大型普通客车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2.易海波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过程中,与高速公路客货车道内张春林驾驶的机动车相遇后,二人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直接原因。
(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任职资格;二是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道路运输动态GPS监控人员,对在线营运车辆实时监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安全隐患;三是公司未依法规范对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人吴松林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对自己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认识不足。
2.南充现代物流园管委会未认真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无安全监管年度工作安排,对入驻园区道路运输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有效监管。
3.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未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中,未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车况检测检验、风险隐患排查、动态GPS监控人员配备及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对已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跟踪督促整改,未督促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动态GPS监控平台作用、严格落实在线运营车辆实时监控管理规定,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4.高坪区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督促指导南充现代物流园管委会对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等入园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对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指导监督不到位,未将道路运输企业动态GPS监控人员配备及监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纳入安全督查检查重要内容,督查检查内容不全面,发现问题不深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42沪蓉高速(高坪段)“5·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 一)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未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责任。2021年2月以来,该公司所属川B44579客车长期在达州市境内不按备案的途经线路运行和在规定的配载站点外上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GPS监管中心、营运处在掌握到该客车相关营运情况后,虽对实际经营者进行了口头约谈和提醒,但没进一步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彻底加以制止和纠正,导致其违规运输经营行为长期存在。
2.南充金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货运车辆维修经营管理责任。2021年1月21日,该公司在未对川R81331重型货车(1月20日、21日行驶轨迹显示在广安市境内)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车辆二级维护工作)为该车建立虚假的二级维护维修档案,并在南充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监管平台为该车上传虚假的二级维护记录,出具虚假维修合格证。
3.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该公司是成南高速公路运营维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下设南充管理处具体负责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在该公司的督查检查和南充管理处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中,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成都往广安方向,D匝道与主线汇流的通视三角区内树木茂盛影响通行视距和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等问题。
( 二)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三支队三大队未认真履行高速公路行业监管职责。该大队主要负责所辖路段路政管理、运政执法、收费稽查和成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监管工作。在工作中,未有效督促指导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发现事故路段D匝道与主线汇流的通视三角区内树木茂盛影响通行视距和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问题。
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大队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该大队负责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有效督促指导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发现事故路段D匝道与主线汇流的通视三角区内树木茂盛影响通行视距和相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吴松林,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在从事道路运输作业过程中,未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1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ⅆⅆ(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淦铨,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王均,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付宏宇,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兼公司GPS监控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易海波,川 RZV957 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2的规定,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张春林,川RWK598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参考文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道路运输动态GPS监控人员,未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管理规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川R81331重型货车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机动车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3、第二十四条4、第二十五条5、第三十八条6的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7、第二十五条8、第二十六条9的规定,建议由南充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10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该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不落实,对所属车辆动态监控和管理不到位,致使川B44579客车不按备案的途经线路运行和在规定的配载站点外上客的情况长期存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1、第二款12的规定,建议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13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南充金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未认真落实货运车辆维修经营管理规定,在未对川R81331重型货车进行二级维护的情况下,为该车建立虚假的二级维护维修档案,上传虚假的二级维护记录,出具虚假维修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14的规定,建议由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15的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及时、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
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
1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监管问责处理的人员
(由南充市纪委监委根据责任调查事实依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高坪分局就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南充现代物流园管委会、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分别就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高坪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南充市高坪区监委向两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举一反三、以案促改。
3.建议责成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就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会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三支队下达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指令,督促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4.建议责成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三支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就管辖范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一)强化问题整改,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1.南充豪琪运输有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等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问题整改,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一是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道路运输动态GPS监控人员,严格落实专职人员实时监管控、实时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手段严格监督驾驶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疲劳驾驶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的配载站点外上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和培训档案,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6个月内完成安全考核;三是要依法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在安全性能正常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2.南充金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货运车辆维修经营管理责任,深刻反思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要严格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客观实际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确保车辆二级维护质量。
( 二)强化监管指导,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
南充市、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是要进一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三是要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将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重要内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违反规定时间和核定路线行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四是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激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在动力。
(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道路
运输行为
1.绵阳市、达州市公安交警和道路运输管理等执法部门要针对性地加大班线客运执法检查频次,大力整治客运车站周边、高速公路收费站外环境,严厉打击不按核定路线行驶、违规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和上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客运企业及客运场站加强源头安全监管。
2.南充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针对性加大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车辆维修过程和车辆技术档案执法检查,对不按规范开展维修作业或帮助营运车辆二级维护造假的企业要依法及时查处,综合运用上限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从严打击。
3.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要对辖区高速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研判分析,增设各类监控技术手段,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进一步提升路面执法管控质效,切实规范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秩序。
( 四)强化风险管控,全面排查治理高速公路
安全隐患
南充境内各高速公路公司尤其是四川成南高速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隐患排查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和交安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弯道、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及事故易发多发路段标志标牌标线、交安设施、路面平整度、防护栏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加大道路升级改造力度,争取最大限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持续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业务知识专项培训,不断增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切实管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
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高速公路交通标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排查和升级改造,确保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齐全规范。
G42 沪蓉高速(高坪段)“5 · 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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